關於「有台灣特色DRG」的荒謬事情,還有很多
就以這個做例子
DRG44101 手損傷手術,有合併症或併發症
8401 Amputation and disarticulation of finger
8402 Amputation and disarticulation of thumb
8421 Thumb reattachment
8422 Finger reattachment
看不懂沒關係
白話文就是
「一個病人的手指被切斷了,
不論醫院把他截肢
還是把他接回去
對健保局來說,都是同一疾病(相同DRG),
健保局會給醫院一樣的錢」
這幾天我就拿這個例子做了小小的民調
問了大約五十個人
除了醫護同仁外,還有病人、家屬
九成九的人反應都一樣
幾乎立刻撐大眼睛
「靠! 怎麼可以這樣搞」
唯一一個沒立刻吃驚的
是個重聽的阿伯…
接手指,是個高難度的手術
常常得立刻,有時半夜
一開就是四五個小時
用的人力、設備、醫材都高
有時還得加做血管攝影
截肢,就容易點
也不是沒難度,但是就不用加班
過勞,手術時間短,成本明顯較低
健保支付醫院一樣的錢
以接手指來看,就是「做一個賠一個」
沒什麼「截長補短」的空間
差別只是「賠大還是賠小」而已
而且
接手指不一定成功,還很容易被告
截肢,就省事多了
這是不是健保局亂搞??,當然是
就算再多「拿健保局經費寫PLP論文的學者」出來亂叫
事實就是事實
DRG之後,就是依法截肢、依給付規範截肢
幾年後,連原本會接手指的醫師、團隊都會退步
高官怎麼辦??
別替他們擔心,他們早看出來了
所以要在「自經區成立不受健保污染的示範醫院」
那裡會有特別的醫師、團隊幫他們
花很多錢?? 別傻了,有關係就有公關價
那我自費請醫師接??
做夢!!
因為「健保有給付接手指」
所以一旦醫院收自費幫你接,
事後有家屬去投訴,
健保局就會叫醫院連本帶利吐出來!!
我保證你想自費也沒得自費
或許,這篇文章被健保局看到
他們會說「好吧,那我們勉強再暫緩實施這一項好了」…
踢一下才走一步的叫什麼??
為了不犯公然污辱,故且叫他們「稅金小偷」好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